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4〕15-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4〕15-1号
被处罚人: 吕 玲 性别: 女 年龄: 37
家庭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建设路东路11号3单元 邮政编码: 052400
所在单位: 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建设西路11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26日中午12时13分左右,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肖必胜房屋三楼屋顶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在此次事故中你作为该项目代理商(实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作为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施工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实事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地点在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14号肖必胜房屋三楼屋顶。
证据二: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证据三:结合吕玲、莫凯贵的笔录陈述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为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发生事故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属于你单位承建的工程。
证据四:结合吕玲、韦珂、杨亚飞、肖必胜的笔录。证明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施工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
证据五: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吕玲2023年度收入材料2份,证明吕玲2023年度收入为4100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164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 9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