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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4〕15-2号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9-25 10:4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415-2

被处罚单位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22号城市碧园B栋B0711号“商务秘书企业(广西南宁恩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      

邮政编码:53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曼萍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526中午1213左右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肖必胜房屋三楼屋顶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查,在此次事故中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单位未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任由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冒用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建设施工,对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单位把关不严,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开展安全检查督查工作,委托的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符,任由无施工资质单位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钢架结构焊接作业及涉高处安装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实事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地点在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14号肖必胜房屋三楼屋顶

证据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证据三:2024年5月4日,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14号户主肖必胜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TCL光伏租赁合同》及承诺书,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载明的内容。证明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属于你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

证据四:2024年4月21日,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第三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委托协议》,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均体现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为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第三分公司结合吕玲、莫凯贵的笔录陈述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为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未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任由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冒用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建设施工,委托的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符

证据五:结合吕玲、李龙敏、韦珂、杨亚飞、肖必胜、莫凯贵的笔录,证明你单位对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单位把关不严,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开展安全检查督查工作,任由无施工资质单位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钢架结构焊接作业及涉高处安装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100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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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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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4〕15-2号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9-25 10:4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415-2

被处罚单位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22号城市碧园B栋B0711号“商务秘书企业(广西南宁恩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      

邮政编码:53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曼萍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526中午1213左右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肖必胜房屋三楼屋顶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查,在此次事故中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单位未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任由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冒用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建设施工,对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单位把关不严,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开展安全检查督查工作,委托的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符,任由无施工资质单位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钢架结构焊接作业及涉高处安装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实事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地点在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14号肖必胜房屋三楼屋顶

证据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证据三:2024年5月4日,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14号户主肖必胜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TCL光伏租赁合同》及承诺书,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载明的内容。证明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属于你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

证据四:2024年4月21日,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第三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委托协议》,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均体现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为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第三分公司结合吕玲、莫凯贵的笔录陈述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为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未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任由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冒用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建设施工,委托的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符

证据五:结合吕玲、李龙敏、韦珂、杨亚飞、肖必胜、莫凯贵的笔录,证明你单位对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单位把关不严,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开展安全检查督查工作,任由无施工资质单位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钢架结构焊接作业及涉高处安装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100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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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