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4〕15-3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4〕15-3号
被处罚人: 苏曼萍 性别: 女 年龄: 33
家庭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怡园路宝城73区5栋5003号 邮政编码: 518100
所在单位: 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22号城市碧园B栋B0711号“商务秘书企业(广西南宁恩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26日中午12时13分左右,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肖必胜房屋三楼屋顶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在此次事故中你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作为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对工程承接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核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在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任由无施工资质单位安排无相关资质的施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实事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地点在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14号肖必胜房屋三楼屋顶。
证据二: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证据三:2024年5月4日,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14号户主肖必胜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TCL光伏租赁合同》及承诺书,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载明的内容。证明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属于你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
证据四:结合吕玲、李龙敏、韦珂、杨亚飞、肖必胜、莫凯贵的笔录,证明你对工程承接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核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在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任由无施工资质单位安排无相关资质的施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五: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苏曼萍2023年度收入材料1份,证明苏曼萍2023年度收入为20000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 9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