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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4〕18-1号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12-25 17:4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418-1



被处罚阳益民  性别:年龄:29岁

家庭住址:广西融安县浮石镇木瓜村建新屯邮政编码:545400  

所在单位: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江口村石其屯北段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925中午1230左右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查,在此次事故中你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作为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落并完善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员工违规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实事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的抽水泵机设置在该公司北面寻村村路底水沟边,电路由水沟边引上到隔壁厂(融安县森荣木业有限公司)钢架棚边过,沿路边引到该公司厂房内,涉及事故抽水电路、叉车均为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的设施设备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及法人阳益民存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未落实并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组织员工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开展应急演练,员工违规冒险作业未发现未制止,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三:结合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员工花名册。证明事故死者黄峰吉是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

证据四:结合提供的黄峰吉身份证及其死亡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黄峰吉在事故发生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证据五:结合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法人阳益民、司机苏武光、锅炉工沈德平的笔录,证明黄峰吉在履行与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实。

证据六: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证据七: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阳益民2023年度收入材料2份,证明阳益民2023年度收入为48005.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序号第94条适用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阶次为A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9202.00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零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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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4〕18-1号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25 17:4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418-1



被处罚阳益民  性别:年龄:29岁

家庭住址:广西融安县浮石镇木瓜村建新屯邮政编码:545400  

所在单位: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江口村石其屯北段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925中午1230左右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查,在此次事故中你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作为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落并完善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员工违规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实事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的抽水泵机设置在该公司北面寻村村路底水沟边,电路由水沟边引上到隔壁厂(融安县森荣木业有限公司)钢架棚边过,沿路边引到该公司厂房内,涉及事故抽水电路、叉车均为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的设施设备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及法人阳益民存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未落实并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组织员工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开展应急演练,员工违规冒险作业未发现未制止,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三:结合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员工花名册。证明事故死者黄峰吉是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

证据四:结合提供的黄峰吉身份证及其死亡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黄峰吉在事故发生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证据五:结合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法人阳益民、司机苏武光、锅炉工沈德平的笔录,证明黄峰吉在履行与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实。

证据六: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证据七:广西融安县获泉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阳益民2023年度收入材料2份,证明阳益民2023年度收入为48005.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序号第94条适用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阶次为A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9202.00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零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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