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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融安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1-06-04 1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高龄老人更多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订)、《柳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柳政办〔201019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柳政函〔2014298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高龄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龄老人,是指具有我市行政辖区户口,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高龄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高龄补贴发放管理配套政策,协调财政、公安等部门做好高龄补贴发放相关事宜,负责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牵头负责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发放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  高龄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 高龄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高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具有柳州市行政辖区内户籍且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六条 高龄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

县区(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高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县区(新区)可以适当放宽高龄补贴发放年龄执行时参照以上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三章 高龄补贴资金筹集和预算管理

第七条 发放高龄补贴所需资金,五城区由市本级与各城区按1:1标准承担80岁-89岁高龄补贴,90岁-99岁及100岁以上高龄补贴由各城区全额承担。各县以及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由各县和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全额承担。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报送的高龄补贴年度预算,按照本级应分担的比例,审核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龄补贴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下达。

第十条  各县区根据高龄补贴实际需要足额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 高龄补贴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龄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村委会(居委会)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高龄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审核上报和具体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高龄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申请。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表》。申请人不能自己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即将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可提前1个月提出享受高龄补贴申请。

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五城区实行“全城通办”制度,老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居委会都可受理申请;各县及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受理申请。

户籍所在地没有变化的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自动享受增龄补贴标准,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二)审核及批准。高龄补贴申请由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对高龄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并统一登记造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立即退回,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

《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高龄老人资料页)复印件经审定后,应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分别留存建档。

第十三条 高龄补贴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一人一折按人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到高龄补贴享受者个人,补贴发放前需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高龄补贴自申请人符合发放条件并经批准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当月止;因个人原因延误申请的,自批准当月起计发,之前的高龄补贴不再补发。

第十四条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补贴的高龄老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享受资格复审。

享受高龄补贴的高龄老人户籍迁出、亡故或失踪(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1个月)的,其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和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高龄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亡故或失踪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户籍在本市市区内的村委会(居委会)之间相互迁移的高龄老人,可从迁入当月起提出申请,经批准从迁入次月起计发。

凡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老年人户籍跨市迁移,适用初次申请制度高龄老年人户口迁出本市后次月起停止发放

停止发放高龄补贴的失踪高龄老人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高龄补贴从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之前的高龄补贴不再补发。

第十五条 在核定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六条 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每年对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龄补贴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高龄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账,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核与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向举报者答复。  

第十九条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受托人)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报告。其亲属(受托人)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补贴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予以追回上缴。

第二十条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做好发放管理工作。按照《柳州市民政领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工作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实行容错机制,在工作落实中出现失误错误,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保护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凡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养老服务政策

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融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6-04 1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高龄老人更多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订)、《柳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柳政办〔201019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柳政函〔2014298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高龄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龄老人,是指具有我市行政辖区户口,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高龄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高龄补贴发放管理配套政策,协调财政、公安等部门做好高龄补贴发放相关事宜,负责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牵头负责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发放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  高龄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 高龄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高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具有柳州市行政辖区内户籍且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六条 高龄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

县区(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高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县区(新区)可以适当放宽高龄补贴发放年龄执行时参照以上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三章 高龄补贴资金筹集和预算管理

第七条 发放高龄补贴所需资金,五城区由市本级与各城区按1:1标准承担80岁-89岁高龄补贴,90岁-99岁及100岁以上高龄补贴由各城区全额承担。各县以及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由各县和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全额承担。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报送的高龄补贴年度预算,按照本级应分担的比例,审核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龄补贴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下达。

第十条  各县区根据高龄补贴实际需要足额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 高龄补贴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龄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村委会(居委会)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高龄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审核上报和具体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高龄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申请。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表》。申请人不能自己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即将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可提前1个月提出享受高龄补贴申请。

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五城区实行“全城通办”制度,老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居委会都可受理申请;各县及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受理申请。

户籍所在地没有变化的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自动享受增龄补贴标准,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二)审核及批准。高龄补贴申请由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对高龄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并统一登记造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立即退回,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

《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高龄老人资料页)复印件经审定后,应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分别留存建档。

第十三条 高龄补贴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一人一折按人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到高龄补贴享受者个人,补贴发放前需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高龄补贴自申请人符合发放条件并经批准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当月止;因个人原因延误申请的,自批准当月起计发,之前的高龄补贴不再补发。

第十四条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补贴的高龄老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享受资格复审。

享受高龄补贴的高龄老人户籍迁出、亡故或失踪(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1个月)的,其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和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高龄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亡故或失踪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户籍在本市市区内的村委会(居委会)之间相互迁移的高龄老人,可从迁入当月起提出申请,经批准从迁入次月起计发。

凡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老年人户籍跨市迁移,适用初次申请制度高龄老年人户口迁出本市后次月起停止发放

停止发放高龄补贴的失踪高龄老人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高龄补贴从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之前的高龄补贴不再补发。

第十五条 在核定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六条 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每年对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龄补贴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高龄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账,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核与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向举报者答复。  

第十九条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受托人)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报告。其亲属(受托人)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补贴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予以追回上缴。

第二十条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做好发放管理工作。按照《柳州市民政领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工作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实行容错机制,在工作落实中出现失误错误,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保护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凡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