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   发布日期: 2022-11-01 10:30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依据国家“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形势及思路目标

第一节 面临形势

“十三五”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加强养老服务监管,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先后出台《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等30多个养老服务政策文件,基本涵盖养老服务各领域各环节,初步形成了具有广西特色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实施“1521”养老服务示范工程,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土地、投融资、税费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和大健康产业发展,打造全国养老服务产业基地和健康养老胜地,举办大健康产业峰会和长寿产业博览会等系列活动,以大健康产业带动养老产业发展,以养老产业促进养老事业发展。“十三五”时期,自治区争取和筹措财政资金28亿多元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撬动和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大健康和养老市场超过500亿元。截止“十三五”期末,全区养老床位总数达27.2万张;建成100个县级以上示范性养老院、100个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1179家,养老机构床位9.2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3.9万张,占42.4%;建成农村幸福院等基层互助性养老设施近1万个;申报获评“中国长寿之乡”33个,超过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建立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制度,惠及130多万名老年人。2019年,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表扬。

同时也要看到,养老服务事业还存在明显短板和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养老服务发展底子薄、投入少、历史欠账多,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不够充分,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偏低,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功能配置低、陈旧老化、入住率不高;医养结合发展滞后,医疗保障与养老服务在资源对接共享、政策互联互通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难题;专业养老服务人员缺口大,职业待遇低、吸引力不高;政策法规不健全,社会资本引导不足,市场活力还没有得到充分激发。

“十四五”时期,广西养老服务事业进入新发展阶段,面临新的使命、要求、挑战和机遇。

党中央对新发展阶段养老服务发展赋予新使命。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对养老服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系统阐明新时代养老服务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调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养老和互助性养老服务。党中央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十四五”规划等重大决策部署中,都对养老服务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国务院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为养老服务发展明标定位,赋予新的职责使命。

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对养老服务发展提出新要求。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结构已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对健康的关注和需求加大。老年人越来越追求物质生活的好品质、精神生活的高品位、社会生活的深参与;消费理念从生存必需型向发展型、康养型转变;服务需求从单一的生活照料需求向多样化、多层次转变;老年人社会角色从被动接受照顾向主动寻求社会参与转变,更加渴望丰富多彩、有价值、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养老服务工作要适应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强需求侧管理,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人口老龄化趋势对养老服务发展提出新挑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区60岁及以上人口为836.38万人16.6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611.41万人12.20%,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58个百分点。十四五时期,随着全区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社会抚养比不断上升,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加速,失能失智老年人不断增多,生活照料、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等服务需求急剧增加。而目前全区养老服务有效服务供给不足,政策法规不够健全,资金和人才缺口较大,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面临“未富先老”“边备边老”的严峻形势。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给养老服务发展带来新机遇。“十四五”时期,广西将围绕乡村振兴、粤港澳大湾区、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战略,发挥“山清水秀生态美”的资源优势建设更为宜居康寿的广西,大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大力发展大健康产业,繁荣老年消费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这些对加快补齐养老服务短板、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带来重要机遇。要积极适应形势、把握机遇,主动融入和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 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补短板、打基础,提质量、优服务,强产业、促事业”的思路,强化政府兜底养老保障职能,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建设,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方面需求,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十四五”时期,广西养老服务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把解决人民群众在养老服务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关心的惠民政策精准送到群众身边,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兜底线广普惠。坚持财政资金保基本打基础,社会资本提档次强产业,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脱离实际。强化政府兜底线、保基本职能,大力发展基本养老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

——坚持优结构提质量。统筹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健全养老服务法制保障,激发养老服务需求,繁荣养老服务市场,加强养老服务监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坚持多元共建共享。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作用,汇聚养老服务多元参与合力,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共建共享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养老服务保障持续加强,养老服务供给有效扩大,养老产业充分发展,行业要素支撑不断增强,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区养老服务床位总数达到32.5万张(其中旅居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4万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在55%以上,形成兜底养老服务保障有力、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非基本养老服务充分发展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格局,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专栏1:“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主要指标

序号

   

2025年目标值

指标属性

1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55%

约束性

2

养老服务床位总数(含旅居养老服务床位

32.5万张

预期性

序号

   

2025年目标值

指标属性

3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

达到100%

预期性

4

新建城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达到100%

预期性

5

每千名老年人配社会工作者数量

保持1人以上

预期性

6

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数量

2.5万户

预期性

7

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

达到60%

预期性

第二章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第一节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每个县(市)至少建有1所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供养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有需要的城区建设县级养老服务设施,确保能满足辖区特困人员的照护需求。县级供养服务设施床位规模一般在200500张之间,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设置失能失智老年人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单元;新建、改(扩)建设施的护理型床位占比一般不低于80%。在确保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等养老服务需求。

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因地制宜统筹改(扩)建现有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选择区位优势明显、床位数量较多、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转型升级成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具备基本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能力和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区域供需衔接、资源统筹等综合功能。到2025年底,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0%。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兜底保障的前提下,整合优化后闲置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可以实行分类处置,基础条件较好的根据需要转型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基础条件差、安全隐患突出,没有改造利用价值的实行关停处理。

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采取政府投入一部分、集体出资一部分、社会投资一部分、慈善捐助一部分的方式建设互助养老设施,为助餐、助医、助行、助洁、巡访等服务搭建平台和阵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村屯在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基础上,完善农村幸福院、村级老年活动中心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节 完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街道层面建设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面积宜在7501500平方米,设置护理型床位一般不少于30张。到2022年底,实现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社区层面建设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长者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托养、日间照料、居家上门、文化娱乐、基础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开展社区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提供硬件支撑。到2025年底,依托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点),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家庭养老床位”和适老化改造。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按照试点先行的思路,指导相关市结合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探索“家庭养老床位”的建设内容、服务标准、运营管理;条件成熟后在全区铺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主要依托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实施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到2025年底,完成2.5万户以上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配合做好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支持社区养老设施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并提供专业指导。

专栏2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在乡镇(街道)范围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和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能够支撑起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100%的目标。

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2025年底,每个县(市)至少建有1所失能照护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

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主要进行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辅具适配,到2025年底,完成2.5万户以上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纳入改造范围的特殊困难家庭类型:1.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2.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防贫监测户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第三节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龄化程度较高地区可适当上调标准。严格落实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情况,2025年前完成整改。到2022年底,新建住宅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100%;到2025年底,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区通过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闲置资源,或采取租赁、政府回购等方式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型养老服务。

第三章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第一节 保障基本养老服务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制度,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补贴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以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统筹运用各种资源力量,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到2025年底,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鼓励各地探索解决老年人因无监护人导致入住养老机构难的问题。

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强化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兜底线、保基本职责,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改善服务环境,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支持和引导社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推进能力综合评估和长期照护保障。实施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引入医院、护理院、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全面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根据国家部署,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补充作用,保障不同层次照护需求。

第二节 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倡导子女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积极发展和支持专业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家庭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强化养老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支撑职能,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并提供专业服务。推动将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提升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以日间托管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日常助餐、健康护理、家庭照护、精神慰藉、助医助行、紧急救援等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培育发展一批标准化、连锁化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家政公司、物业企业等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提供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探索在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养老服务顾问,对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开展业务咨询和指导。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广泛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工作,到2025年底,培育创建老年人宜居社区100个。

第三节 提升机构养老服务水平

发展养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5年底,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置失能失智专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安宁服务。

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增强运营活力,提升服务标准。引导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有关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相关标准,支持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深入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扶持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鼓励各级通过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型“服务包”,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有序稳妥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将转型后的机构纳入养老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加强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中高端机构养老发展,满足中高收入老年人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第四节 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丰富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内容。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布局,统筹城乡、整合资源、优化供给、补齐短板。支持建立县、乡、村联合体服务模式,将县、乡养老服务中心的优质服务辐射延伸至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和居家老年人,助推农村养老服务功能升级,重点面向覆盖范围内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文体娱乐、紧急救援、喘息服务等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空巢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对象提供探访巡访、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到2025年底,依托乡镇社会工作站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800个以上乡镇,重点为农村留守老年人、空巢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对象提供急需的养老服务。

加强农村养老关爱服务。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农村探索发展“党建+养老”的模式,推动将养老服务纳入党组织的工作职能;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托基层行政、村民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老年协会、专业社工机构等力量和资源的统筹运用,把广大群众动员起来,把各类互助养老设施用起来,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各种关爱服务。发挥党员干部和积极分子、驻村干部、家族亲属、远亲近邻等作用,采取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方式构建老年人互助支持网络。利用农村老年人相互熟悉、关系融洽的有利条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及时更新全区留守老年人信息数据库,逐步将农村老年人纳入数据平台,推进农村普惠养老服务。

第五节 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

推动基层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推动街道(乡镇)综合(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生活照料等专业化医养结合服务。发挥中医在治未病和老年病、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支持中医药壮瑶医药进社区提供服务;支持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建设,推动中医药壮瑶医药与健康养老融合发展。

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地制宜设置养老床位,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按照方便就近、互利互惠的原则,推动未设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到2025年底,养老机构普遍具备医养结合能力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二级及以上医院通过转型、新建或扩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积极发展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集团化、连锁化的护理院和康复中心,推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病科,优化老年人看病环境。优化审批服务流程,严格审核标准,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积极推动解决老年人旅居、异地养老的医疗费用直接报销问题。

完善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认真做好老年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实现从健康管理、失能失智照护到安宁疗护的老年人生命周期全覆盖。落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加强老年失能预防,推动失能预防关口前移,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

第六节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

建成应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统筹建设自治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智慧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底,全面建成集老年人口信息数据库、养老资源数据库、需求匹配、行业监管于一体的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加强养老服务大数据的收集和开发利用,推进养老服务信息与人口健康档案、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数据资源共享互换,通过跨业务应用融合、数据共享互换形成协同效应,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养老服务监管等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与医疗信息化平台的对接,探索远程问诊、慢性病管理等服务内容。

发展“互联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广和使用居家社区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需求与供给,提供“菜单式”服务,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信息平台、公共服务等资源,开发和推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医疗、无线定位、安全监测、线上学习、家政预约、物品代购、费用代缴、服务转介等服务。

发展“互联网+机构养老服务”。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与养老机构衔接,引导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智能化改造升级,在业务管理、餐饮服务、健康服务、照护服务、安全服务、互动服务以及行政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智慧应用,提升养老机构智慧管理水平和智慧服务能力。到2025年底,建设15个以上自治区级智慧养老院。

第七节 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产业。进一步完善土地、投融资、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营商环境,提升产业发展目标预期,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和动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领域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加大对社会资本的支持力度,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等补贴,大力引入全国知名品牌机构,积极扶持发展具有本土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提升工程”和“品牌培育工程”。2025年底,培育发展50家以上在全区具有较强影响力、10家以上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品牌机构。

大力发展旅居养老服务。充分发挥生态优势,把“中国长寿之乡”的特色品牌转化为养老服务效益,探索制定广西旅居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引领和规范行业发展,做大做强旅居养老服务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具有全国一流水平的养生养老机构、养生保健特色酒店,建设一批集休闲、养生、疗养和旅游功能于一体的康养综合体,形成季节性推介目录,加强跨区对接联动,为全国各地老年人到广西旅居养老提供优质服务;到2025年底,全区旅居养老服务床位总数达到4万张,培育创建一批旅居养老示范基地和一批中医药壮瑶医药种植、加工、流转与旅居养老相结合的康养基地,建设一批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集养老、医疗、老年用品产品、保健食品、养老服务人才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产业集聚区。

大力发展老年产品用品。大力发展康复辅具等老年产品用品产业,推动老年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建设,重点扶持一批老年产品用品制造行业龙头企业;推动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产业化,重点发展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护、情感陪护、娱乐休闲、残障辅助、安防监控等需求的智能服务型机器人,提升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可穿戴老年服装服饰、日用辅助产品等适老产品的智能水平和实用性、安全性;推进适老产品在家庭、社区、养老机构的广泛应用。

推动养老服务开放合作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合作,加强老年用品产品、养老人才和养老金融等领域产业合作。推动省际养老服务合作交流,以康养综合体、康养基地、养老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形成服务推介目录,推动与外省(区、市)建立多边异地养老服务战略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产业跨区域融合发展。加强与东盟国家交流合作,探索开展跨境异地养老服务,积极培育面向国际的养老服务市场。

专栏3  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和“品牌培育工程”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提供上门服务,到2025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培育创建老年人宜居社区,到2025年底全区共建成老年人宜居社区100个。

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工程:2025年底,全面建成集老年人口信息数据库、养老资源数据库、行业监管于一体的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打造15个以上自治区级智慧养老院。

服务质量安全达标工程:2025年底,依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80%以上。

旅居养老服务工程: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制定广西旅居养老服务地方标准,规范旅居养老床位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具有全国一流水平的养生养老机构、养生保健特色酒店和旅游康养综合体,为到广西旅居一周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打造全国旅居养老胜地。到2025年底,全区旅居养老服务床位总数达到4万张。

养老服务机构品牌培育工程:2025年底,培育发展50家以上在全区具有较强影响力、10家以上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品牌机构。

第四章 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第一节 健全综合监管制度

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养老服务立法,明确政府和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养老服务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全链条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并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

推行清单式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力度,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厘清各部门的监管事项和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监管依据和管理流程,推进养老服务监管规范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节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安全意识,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房屋使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对存在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监管部门要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持续跟进检查,督促其加强整改和内部管理,严控质量安全风险。

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监管。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饮食、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从严惩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人员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

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养老服务项目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骗取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为。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管,对于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行为从严查处。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诈骗活动。

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建立健全入院评估、服务协议、风险告知制度和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运营资料;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妥善有序退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督促养老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信息报告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设施,落实人员分工,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节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筹部门力量开展综合执法行动;探索县级执法部门联合乡镇开展综合执法的有效形式,建立上下联动的执法协作机制。畅通养老服务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

推行失信联合惩戒。健全行业自律规约,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引导养老服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督促养老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及养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失信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

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进全区养老服务数据的统一和开放共享,创新线上监测与线下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依托国家和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有关基础数据归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第五章 强化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

科学规划布局新增用地。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重点优先保障兜底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优化利用存量资源。挖掘社区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的闲置用房,妥善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地难问题。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疗养院及其他可利用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适当放宽户均面积、租赁期限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第二节 强化资金保障

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加大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的60%以上投入养老服务发展,并结合本级财政可承受能力,将养老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强化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引导财政资金精准惠及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加强养老服务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大税费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护理培训、助餐助行等服务的机构、组织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严格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强化社会融资支持。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积极参与养老服务,通过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PPP模式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资金,促进养老服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养老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机构的分类扶持。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鼓励企业、慈善组织及个人设立养老领域慈善信托,开展养老服务慈善项目。

第三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扩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以及老年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依托相关院校、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推动医养结合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平台建设,引进和培养医养结合方面高层次人才,积极为中高端健康养老创造条件。引导建立养老服务职业经理人机制,促进养老机构经营管理职业化、专业化。

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全社会养老服务护理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到2025年底,全区培训养老护理员6万人次以上。加强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新入职培训,到2025年底,全区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新入职培训率达到100%。推动全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建设一批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开展试点认定备案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等相关政策。

发展养老服务社工队伍。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的优势,通过居家入户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支持依托社会工作站等平台,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专业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参与养老服务项目;支持养老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到2025年底,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保持在1名以上

发展养老服务志愿队伍。坚持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鼓励老年人继续发光发热,充分发挥年纪较轻的老年人作用,推动志愿者在养老服务中有更多作为。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志愿服务政策指导、规范指引和技术指导,推动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居(村)委会等建立“时间银行”、互助养老等志愿服务机制,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主动招募接纳志愿者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的为老志愿服务。动员引导全社会包括低龄健康老年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学生等志愿参与养老服务。培育、宣传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为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激发全社会参与志愿养老服务的热情。

专栏4  养老服务“人才提升工程”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推动全社会养老服务护理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到2025年底,全区培训养老护理员6万人次以上。

养老院院长培训:自治区和各设区市每年根据需要举办养老院院长培训,到2025年底,全区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养老护理专业岗位新入职培训:设区市、县(区、市)每年根据需要组织养老服务机构新入职培训,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教学等方式,加强对新上岗人员培训;到2025年底,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新入职培训率达到100%

第四节 加强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责任,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将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制职能作用,推动各部门履行本行业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定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同心协力完成规划的各项任务目标。

加强监测评估。建立养老服务发展指标监测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规划的动态监测。2023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5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以本规划为指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体系行动计划或落实方案,加强对重点任务目标落实情况的监测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鼓励创先争优围绕国务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督查激励项目,强化工作措施,完善责任落实机制,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快推进规划落实;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先进典型,形成一批具有广西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养老服务经验做法;对落实规划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项目和资金倾斜支持,对工作不积极、规划推进慢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促进规划任务目标的落实。

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普及养老服务政策、健康养老养生知识,推动全员转变养老传统观念,形成健康养老的全生命周期康养新观念。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定期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鼓励开展养老服务体验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挖掘和宣传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养老敬老孝老”的良好氛围。



养老服务政策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2-11-01 10:30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依据国家“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形势及思路目标

第一节 面临形势

“十三五”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加强养老服务监管,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先后出台《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等30多个养老服务政策文件,基本涵盖养老服务各领域各环节,初步形成了具有广西特色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实施“1521”养老服务示范工程,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土地、投融资、税费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和大健康产业发展,打造全国养老服务产业基地和健康养老胜地,举办大健康产业峰会和长寿产业博览会等系列活动,以大健康产业带动养老产业发展,以养老产业促进养老事业发展。“十三五”时期,自治区争取和筹措财政资金28亿多元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撬动和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大健康和养老市场超过500亿元。截止“十三五”期末,全区养老床位总数达27.2万张;建成100个县级以上示范性养老院、100个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1179家,养老机构床位9.2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3.9万张,占42.4%;建成农村幸福院等基层互助性养老设施近1万个;申报获评“中国长寿之乡”33个,超过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建立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制度,惠及130多万名老年人。2019年,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表扬。

同时也要看到,养老服务事业还存在明显短板和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养老服务发展底子薄、投入少、历史欠账多,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不够充分,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偏低,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功能配置低、陈旧老化、入住率不高;医养结合发展滞后,医疗保障与养老服务在资源对接共享、政策互联互通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难题;专业养老服务人员缺口大,职业待遇低、吸引力不高;政策法规不健全,社会资本引导不足,市场活力还没有得到充分激发。

“十四五”时期,广西养老服务事业进入新发展阶段,面临新的使命、要求、挑战和机遇。

党中央对新发展阶段养老服务发展赋予新使命。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对养老服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系统阐明新时代养老服务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调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养老和互助性养老服务。党中央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十四五”规划等重大决策部署中,都对养老服务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国务院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为养老服务发展明标定位,赋予新的职责使命。

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对养老服务发展提出新要求。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结构已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对健康的关注和需求加大。老年人越来越追求物质生活的好品质、精神生活的高品位、社会生活的深参与;消费理念从生存必需型向发展型、康养型转变;服务需求从单一的生活照料需求向多样化、多层次转变;老年人社会角色从被动接受照顾向主动寻求社会参与转变,更加渴望丰富多彩、有价值、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养老服务工作要适应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强需求侧管理,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人口老龄化趋势对养老服务发展提出新挑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区60岁及以上人口为836.38万人16.6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611.41万人12.20%,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58个百分点。十四五时期,随着全区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社会抚养比不断上升,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加速,失能失智老年人不断增多,生活照料、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等服务需求急剧增加。而目前全区养老服务有效服务供给不足,政策法规不够健全,资金和人才缺口较大,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面临“未富先老”“边备边老”的严峻形势。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给养老服务发展带来新机遇。“十四五”时期,广西将围绕乡村振兴、粤港澳大湾区、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战略,发挥“山清水秀生态美”的资源优势建设更为宜居康寿的广西,大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大力发展大健康产业,繁荣老年消费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这些对加快补齐养老服务短板、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带来重要机遇。要积极适应形势、把握机遇,主动融入和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 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补短板、打基础,提质量、优服务,强产业、促事业”的思路,强化政府兜底养老保障职能,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建设,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方面需求,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十四五”时期,广西养老服务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把解决人民群众在养老服务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关心的惠民政策精准送到群众身边,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兜底线广普惠。坚持财政资金保基本打基础,社会资本提档次强产业,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脱离实际。强化政府兜底线、保基本职能,大力发展基本养老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

——坚持优结构提质量。统筹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健全养老服务法制保障,激发养老服务需求,繁荣养老服务市场,加强养老服务监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坚持多元共建共享。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作用,汇聚养老服务多元参与合力,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共建共享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养老服务保障持续加强,养老服务供给有效扩大,养老产业充分发展,行业要素支撑不断增强,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区养老服务床位总数达到32.5万张(其中旅居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4万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在55%以上,形成兜底养老服务保障有力、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非基本养老服务充分发展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格局,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专栏1:“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主要指标

序号

   

2025年目标值

指标属性

1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55%

约束性

2

养老服务床位总数(含旅居养老服务床位

32.5万张

预期性

序号

   

2025年目标值

指标属性

3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

达到100%

预期性

4

新建城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达到100%

预期性

5

每千名老年人配社会工作者数量

保持1人以上

预期性

6

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数量

2.5万户

预期性

7

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

达到60%

预期性

第二章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第一节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每个县(市)至少建有1所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供养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有需要的城区建设县级养老服务设施,确保能满足辖区特困人员的照护需求。县级供养服务设施床位规模一般在200500张之间,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设置失能失智老年人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单元;新建、改(扩)建设施的护理型床位占比一般不低于80%。在确保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等养老服务需求。

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因地制宜统筹改(扩)建现有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选择区位优势明显、床位数量较多、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转型升级成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具备基本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能力和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区域供需衔接、资源统筹等综合功能。到2025年底,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0%。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兜底保障的前提下,整合优化后闲置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可以实行分类处置,基础条件较好的根据需要转型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基础条件差、安全隐患突出,没有改造利用价值的实行关停处理。

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采取政府投入一部分、集体出资一部分、社会投资一部分、慈善捐助一部分的方式建设互助养老设施,为助餐、助医、助行、助洁、巡访等服务搭建平台和阵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村屯在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基础上,完善农村幸福院、村级老年活动中心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节 完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街道层面建设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面积宜在7501500平方米,设置护理型床位一般不少于30张。到2022年底,实现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社区层面建设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长者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托养、日间照料、居家上门、文化娱乐、基础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开展社区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提供硬件支撑。到2025年底,依托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点),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家庭养老床位”和适老化改造。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按照试点先行的思路,指导相关市结合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探索“家庭养老床位”的建设内容、服务标准、运营管理;条件成熟后在全区铺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主要依托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实施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到2025年底,完成2.5万户以上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配合做好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支持社区养老设施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并提供专业指导。

专栏2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在乡镇(街道)范围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和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能够支撑起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100%的目标。

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2025年底,每个县(市)至少建有1所失能照护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

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主要进行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辅具适配,到2025年底,完成2.5万户以上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纳入改造范围的特殊困难家庭类型:1.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2.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防贫监测户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第三节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龄化程度较高地区可适当上调标准。严格落实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情况,2025年前完成整改。到2022年底,新建住宅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100%;到2025年底,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区通过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闲置资源,或采取租赁、政府回购等方式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型养老服务。

第三章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第一节 保障基本养老服务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制度,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补贴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以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统筹运用各种资源力量,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到2025年底,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鼓励各地探索解决老年人因无监护人导致入住养老机构难的问题。

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强化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兜底线、保基本职责,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改善服务环境,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支持和引导社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推进能力综合评估和长期照护保障。实施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引入医院、护理院、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全面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根据国家部署,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补充作用,保障不同层次照护需求。

第二节 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倡导子女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积极发展和支持专业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家庭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强化养老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支撑职能,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并提供专业服务。推动将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提升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以日间托管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日常助餐、健康护理、家庭照护、精神慰藉、助医助行、紧急救援等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培育发展一批标准化、连锁化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家政公司、物业企业等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提供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探索在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养老服务顾问,对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开展业务咨询和指导。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广泛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工作,到2025年底,培育创建老年人宜居社区100个。

第三节 提升机构养老服务水平

发展养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5年底,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置失能失智专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安宁服务。

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增强运营活力,提升服务标准。引导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有关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相关标准,支持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深入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扶持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鼓励各级通过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型“服务包”,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有序稳妥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将转型后的机构纳入养老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加强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中高端机构养老发展,满足中高收入老年人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第四节 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丰富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内容。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布局,统筹城乡、整合资源、优化供给、补齐短板。支持建立县、乡、村联合体服务模式,将县、乡养老服务中心的优质服务辐射延伸至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和居家老年人,助推农村养老服务功能升级,重点面向覆盖范围内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文体娱乐、紧急救援、喘息服务等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空巢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对象提供探访巡访、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到2025年底,依托乡镇社会工作站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800个以上乡镇,重点为农村留守老年人、空巢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对象提供急需的养老服务。

加强农村养老关爱服务。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农村探索发展“党建+养老”的模式,推动将养老服务纳入党组织的工作职能;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托基层行政、村民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老年协会、专业社工机构等力量和资源的统筹运用,把广大群众动员起来,把各类互助养老设施用起来,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各种关爱服务。发挥党员干部和积极分子、驻村干部、家族亲属、远亲近邻等作用,采取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方式构建老年人互助支持网络。利用农村老年人相互熟悉、关系融洽的有利条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及时更新全区留守老年人信息数据库,逐步将农村老年人纳入数据平台,推进农村普惠养老服务。

第五节 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

推动基层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推动街道(乡镇)综合(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生活照料等专业化医养结合服务。发挥中医在治未病和老年病、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支持中医药壮瑶医药进社区提供服务;支持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建设,推动中医药壮瑶医药与健康养老融合发展。

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地制宜设置养老床位,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按照方便就近、互利互惠的原则,推动未设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到2025年底,养老机构普遍具备医养结合能力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二级及以上医院通过转型、新建或扩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积极发展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集团化、连锁化的护理院和康复中心,推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病科,优化老年人看病环境。优化审批服务流程,严格审核标准,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积极推动解决老年人旅居、异地养老的医疗费用直接报销问题。

完善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认真做好老年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实现从健康管理、失能失智照护到安宁疗护的老年人生命周期全覆盖。落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加强老年失能预防,推动失能预防关口前移,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

第六节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

建成应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统筹建设自治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智慧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底,全面建成集老年人口信息数据库、养老资源数据库、需求匹配、行业监管于一体的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加强养老服务大数据的收集和开发利用,推进养老服务信息与人口健康档案、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数据资源共享互换,通过跨业务应用融合、数据共享互换形成协同效应,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养老服务监管等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与医疗信息化平台的对接,探索远程问诊、慢性病管理等服务内容。

发展“互联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广和使用居家社区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需求与供给,提供“菜单式”服务,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信息平台、公共服务等资源,开发和推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医疗、无线定位、安全监测、线上学习、家政预约、物品代购、费用代缴、服务转介等服务。

发展“互联网+机构养老服务”。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与养老机构衔接,引导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智能化改造升级,在业务管理、餐饮服务、健康服务、照护服务、安全服务、互动服务以及行政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智慧应用,提升养老机构智慧管理水平和智慧服务能力。到2025年底,建设15个以上自治区级智慧养老院。

第七节 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产业。进一步完善土地、投融资、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营商环境,提升产业发展目标预期,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和动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领域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加大对社会资本的支持力度,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等补贴,大力引入全国知名品牌机构,积极扶持发展具有本土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提升工程”和“品牌培育工程”。2025年底,培育发展50家以上在全区具有较强影响力、10家以上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品牌机构。

大力发展旅居养老服务。充分发挥生态优势,把“中国长寿之乡”的特色品牌转化为养老服务效益,探索制定广西旅居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引领和规范行业发展,做大做强旅居养老服务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具有全国一流水平的养生养老机构、养生保健特色酒店,建设一批集休闲、养生、疗养和旅游功能于一体的康养综合体,形成季节性推介目录,加强跨区对接联动,为全国各地老年人到广西旅居养老提供优质服务;到2025年底,全区旅居养老服务床位总数达到4万张,培育创建一批旅居养老示范基地和一批中医药壮瑶医药种植、加工、流转与旅居养老相结合的康养基地,建设一批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集养老、医疗、老年用品产品、保健食品、养老服务人才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产业集聚区。

大力发展老年产品用品。大力发展康复辅具等老年产品用品产业,推动老年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建设,重点扶持一批老年产品用品制造行业龙头企业;推动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产业化,重点发展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护、情感陪护、娱乐休闲、残障辅助、安防监控等需求的智能服务型机器人,提升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可穿戴老年服装服饰、日用辅助产品等适老产品的智能水平和实用性、安全性;推进适老产品在家庭、社区、养老机构的广泛应用。

推动养老服务开放合作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合作,加强老年用品产品、养老人才和养老金融等领域产业合作。推动省际养老服务合作交流,以康养综合体、康养基地、养老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形成服务推介目录,推动与外省(区、市)建立多边异地养老服务战略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产业跨区域融合发展。加强与东盟国家交流合作,探索开展跨境异地养老服务,积极培育面向国际的养老服务市场。

专栏3  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和“品牌培育工程”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提供上门服务,到2025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培育创建老年人宜居社区,到2025年底全区共建成老年人宜居社区100个。

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工程:2025年底,全面建成集老年人口信息数据库、养老资源数据库、行业监管于一体的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打造15个以上自治区级智慧养老院。

服务质量安全达标工程:2025年底,依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80%以上。

旅居养老服务工程: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制定广西旅居养老服务地方标准,规范旅居养老床位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具有全国一流水平的养生养老机构、养生保健特色酒店和旅游康养综合体,为到广西旅居一周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打造全国旅居养老胜地。到2025年底,全区旅居养老服务床位总数达到4万张。

养老服务机构品牌培育工程:2025年底,培育发展50家以上在全区具有较强影响力、10家以上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品牌机构。

第四章 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第一节 健全综合监管制度

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养老服务立法,明确政府和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养老服务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全链条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并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

推行清单式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力度,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厘清各部门的监管事项和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监管依据和管理流程,推进养老服务监管规范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节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安全意识,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房屋使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对存在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监管部门要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持续跟进检查,督促其加强整改和内部管理,严控质量安全风险。

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监管。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饮食、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从严惩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人员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

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养老服务项目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骗取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为。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管,对于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行为从严查处。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诈骗活动。

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建立健全入院评估、服务协议、风险告知制度和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运营资料;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妥善有序退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督促养老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信息报告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设施,落实人员分工,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节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筹部门力量开展综合执法行动;探索县级执法部门联合乡镇开展综合执法的有效形式,建立上下联动的执法协作机制。畅通养老服务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

推行失信联合惩戒。健全行业自律规约,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引导养老服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督促养老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及养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失信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

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进全区养老服务数据的统一和开放共享,创新线上监测与线下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依托国家和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有关基础数据归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第五章 强化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

科学规划布局新增用地。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重点优先保障兜底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优化利用存量资源。挖掘社区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的闲置用房,妥善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地难问题。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疗养院及其他可利用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适当放宽户均面积、租赁期限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第二节 强化资金保障

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加大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的60%以上投入养老服务发展,并结合本级财政可承受能力,将养老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强化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引导财政资金精准惠及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加强养老服务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大税费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护理培训、助餐助行等服务的机构、组织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严格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强化社会融资支持。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积极参与养老服务,通过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PPP模式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资金,促进养老服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养老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机构的分类扶持。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鼓励企业、慈善组织及个人设立养老领域慈善信托,开展养老服务慈善项目。

第三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扩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以及老年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依托相关院校、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推动医养结合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平台建设,引进和培养医养结合方面高层次人才,积极为中高端健康养老创造条件。引导建立养老服务职业经理人机制,促进养老机构经营管理职业化、专业化。

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全社会养老服务护理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到2025年底,全区培训养老护理员6万人次以上。加强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新入职培训,到2025年底,全区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新入职培训率达到100%。推动全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建设一批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开展试点认定备案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等相关政策。

发展养老服务社工队伍。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的优势,通过居家入户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支持依托社会工作站等平台,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专业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参与养老服务项目;支持养老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到2025年底,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保持在1名以上

发展养老服务志愿队伍。坚持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鼓励老年人继续发光发热,充分发挥年纪较轻的老年人作用,推动志愿者在养老服务中有更多作为。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志愿服务政策指导、规范指引和技术指导,推动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居(村)委会等建立“时间银行”、互助养老等志愿服务机制,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主动招募接纳志愿者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的为老志愿服务。动员引导全社会包括低龄健康老年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学生等志愿参与养老服务。培育、宣传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为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激发全社会参与志愿养老服务的热情。

专栏4  养老服务“人才提升工程”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推动全社会养老服务护理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到2025年底,全区培训养老护理员6万人次以上。

养老院院长培训:自治区和各设区市每年根据需要举办养老院院长培训,到2025年底,全区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养老护理专业岗位新入职培训:设区市、县(区、市)每年根据需要组织养老服务机构新入职培训,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教学等方式,加强对新上岗人员培训;到2025年底,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新入职培训率达到100%

第四节 加强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责任,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将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制职能作用,推动各部门履行本行业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定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同心协力完成规划的各项任务目标。

加强监测评估。建立养老服务发展指标监测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规划的动态监测。2023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5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以本规划为指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体系行动计划或落实方案,加强对重点任务目标落实情况的监测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鼓励创先争优围绕国务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督查激励项目,强化工作措施,完善责任落实机制,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快推进规划落实;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先进典型,形成一批具有广西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养老服务经验做法;对落实规划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项目和资金倾斜支持,对工作不积极、规划推进慢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促进规划任务目标的落实。

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普及养老服务政策、健康养老养生知识,推动全员转变养老传统观念,形成健康养老的全生命周期康养新观念。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定期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鼓励开展养老服务体验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挖掘和宣传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养老敬老孝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