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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融安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来源: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19-01-23 08:29    |  作者: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融国土公告〔20191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8920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融安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我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融安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大坡村民委员会、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位置以县国土资源局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数额:

补偿标准按照融政发﹝201611号文件执行。

土地所有权人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1.1089

46.4310

建设用地

0.1036

23.2155

长安镇大坡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2.0333

46.4310

建设用地

0.0599

23.2155

未利用地

0.3277

18.5724

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

农用地

0.0071

46.4310

未利用地

0.0127

18.5724

农用地包括:果园、有林地;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地。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产量和市场的平均价补偿。

五、该项目用地不需进行被征地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安置。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力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融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9123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开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融安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来源: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9-01-23 08:29  作者: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融国土公告〔20191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8920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融安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我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融安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大坡村民委员会、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位置以县国土资源局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数额:

补偿标准按照融政发﹝201611号文件执行。

土地所有权人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1.1089

46.4310

建设用地

0.1036

23.2155

长安镇大坡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2.0333

46.4310

建设用地

0.0599

23.2155

未利用地

0.3277

18.5724

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

农用地

0.0071

46.4310

未利用地

0.0127

18.5724

农用地包括:果园、有林地;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地。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产量和市场的平均价补偿。

五、该项目用地不需进行被征地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安置。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力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融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