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融安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融国土公告〔2019〕1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8〕920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融安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我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融安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大坡村民委员会、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位置以县国土资源局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数额:
补偿标准按照融政发﹝2016﹞11号文件执行。
土地所有权人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 |
农用地 |
1.1089 |
46.4310 |
建设用地 |
0.1036 |
23.2155 |
|
长安镇大坡村民委员会 |
农用地 |
2.0333 |
46.4310 |
建设用地 |
0.0599 |
23.2155 |
|
未利用地 |
0.3277 |
18.5724 |
|
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 |
农用地 |
0.0071 |
46.4310 |
未利用地 |
0.0127 |
18.5724 |
农用地包括:果园、有林地;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地。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产量和市场的平均价补偿。
五、该项目用地不需进行被征地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安置。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力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融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