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㈠ 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㈡ 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㈢ 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㈣ 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㈤ 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㈠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㈡ 无法证明身份的;
㈢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㈣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㈤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㈥ 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㈦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㈠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㈡ 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
六、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按要求粘贴本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光面纸证件照一张,照片尺寸为48X33毫米;
2、交验本人的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本人的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
5、不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二)换发护照、原护照已过期重新申请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按要求粘贴本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光面纸证件照一张,照片尺寸为48X33毫米;
2、交验本人的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本人的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原护照并提交复印件。
注:换发护照的情形是指: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
(三)补发护照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按要求粘贴本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光面纸证件照一张,照片尺寸为48X33毫米;
2、交验本人的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本人的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4、书写护照遗失或损毁的情况说明,提交损毁的护照;
注:补发护照的情形是指: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5日,有疑问或情况特殊的延长至30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日,有疑问或情况特殊的延长至30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项目 |
单位 |
标准 |
收费依据 |
普通护照 |
证 |
200元 |
计价格[2000]293号 |
补发护照 |
证 |
400元 |
|
护照加注 |
每项、次 |
20元 |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8130029
投诉电话:815159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