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融安县环保局关于柳州市下放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以及《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融安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直接下放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直接下放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一)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柳州市规划区内的除城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的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
(二)各县环境保护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县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的工作。
(三)城区环境保护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城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机加工(没有表面处理),电子配件组装;塑料制品,废旧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站(没有有毒、有害及危险品),没有化学处理工艺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没有化学处理工艺的纸制品制造,没有印花工艺的服装制造业,不设住院部的医疗机构,饮食业,娱乐场所娱乐服务(游乐场、歌舞厅、酒吧、网吧等),洗浴业,美容、美发、洗涤、彩扩、印刷,停车场,洗车场,汽车、摩托车、单车维护与保养,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的修理,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建设项目的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的工作。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2012年5月12日前,由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2012年5月12日起,融安县行政管辖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
融安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