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直接下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的方案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25 08:57
| 作者:
政府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所承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项目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自治区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申请,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自治区级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市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申请,逐级报自治区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设区的市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逐级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三)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县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申请,逐级报设区的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县级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逐级报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四)各级国有股东单位设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以及国有股股东配股审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担保备案,逐级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或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分别实施审批;自治区国资委、设区的市国资委、县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办理审批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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