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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融安县安监局关于柳州市下放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6-27 18:36    |  作者: 政府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12年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总体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21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扩权强县工作,做好柳州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县(区)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的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的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20069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1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安监局;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安监局。

第三条 接收项目的权限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直、区直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二)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市直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三)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自治区、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以外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受委托接收。

(二)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该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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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融安县安监局关于柳州市下放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6-27 18:36  作者:政府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12年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总体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21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扩权强县工作,做好柳州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县(区)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的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的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20069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1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安监局;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安监局。

第三条 接收项目的权限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直、区直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二)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市直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三)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自治区、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以外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受委托接收。

(二)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该行政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