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融安县安监局关于柳州市下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12年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总体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2〕1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扩权强县工作,做好柳州市安监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县(区)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的项目名称: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的性质:行政许可;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有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安监局;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安监局。
第三条 接收项目的权限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该行政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