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融安管理部接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的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接收主体: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融安管理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委托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融安管理部负责办理本县行政管辖范围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
柳州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融安管理部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办理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