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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接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时间、线路、速度指定审批的方案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6-27 17:57    |  作者: 政府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该支队实施审批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时间、线路、速度指定”直接下放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及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时间、线路、速度指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受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接受主体: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时间、线路、速度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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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接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时间、线路、速度指定审批的方案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6-27 17:57  作者:政府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该支队实施审批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时间、线路、速度指定”直接下放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及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时间、线路、速度指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受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接受主体: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时间、线路、速度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