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接收进口汽车证明、发票样本及真伪识别标志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该支队办理的“进口汽车证明、发票样本及真伪识别标志备案”直接下放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办理。为了做好该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及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进口汽车证明、发票样本及真伪识别标志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55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受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接受主体: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进口汽车证明、发票样本及真伪识别标志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