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林业局关于自治区下放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政府林业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区林业厅具体办理):
国家所有的跨设区市范围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证书;
(二)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市林业局具体办理):
国家所有的跨县域范围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的证书;
(三)融安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林业局具体办理):
1.使用国家所有的其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2.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3.单位、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2012年5月15日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2012年5月15日起,本县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