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林业局关于自治区下放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政府林业厅“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人民政府林业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审批:
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的设立;
(二)柳州市林业局负责审批:
市级森林公园的设立;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由柳州市林业局实施审批,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三)融安县林业局负责审批:
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2012年5月15日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2012年5月15日起,本县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