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林业局关于柳州市下放采挖树蔸树木和收购经营(加工)树蔸树木及其制品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扩权强县工作,做好柳州市林业局“采挖树蔸树木和收购经营(加工)树蔸树木及其制品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采挖树蔸树木和收购经营(加工)树蔸树木及其制品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林业局;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林业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一)柳州市林业局负责自治区直属的非林业单位采挖树蔸树木的审批;
(二)融安县林业局负责本县内,除自治区直属的非林业单位外的采挖树蔸树木和收购经营(加工)树蔸树木及其制品的审批。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2012年5月15日前,由柳州市林业局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2012年5月15日起,本县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