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林业局关于自治区下放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政府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三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人民政府林业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一)直接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1.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审批: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许可证(虎纹蛙除外);
2.柳州市林业局负责审批:
非国家重点保护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3.融安县林业局负责审批:
非国家及非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其它陆生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许可证。
(二)受委托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柳州市林业局负责办理虎纹蛙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的许可证的签发。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部分直接接收;部分委托接收。
(二)2012年5月15日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2012年5月15日起,本县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