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招商促进局关于自治区下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7:19
| 作者:
政府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政府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等。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政府;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政府。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承办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股权变更、股权质押、分立与合并、其他事项变更审、终止的审批。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2012年6月25日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2012年 6月26日起,融安县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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