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融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下放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我县辖区纳税人的申请人由县地税局负责办理。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2012年6 月20 日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2012年6 月20 日起,融安县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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