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财政局关于自治区下放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市(县、区)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辖区内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国资委;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融安县财政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2012年3月1日前,由柳州市国资委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2012年3月1日起,市(县、区)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
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115)
名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申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企业。
适用对象:融安县本级拟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企业。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批机关审核。 申请人应当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收费的依据:免费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
1、所出资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填写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资产评估报告;
(4)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5)所涉及的资产重组初步方案或者改制初步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财务审计报告;
(7)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8)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2、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资产评估报告;
(4)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5)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提供办理事项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材料不齐全的,打印《申办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退还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对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送国有资产管理所办理人员。(1个工作日)
3、审核:国有资产管理所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并呈国有资产管理所岗位责任人。(4个工作日)
4、审批:国有资产管理所岗位责任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下达审批文件。(2个工作日)
5、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免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