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关于自治区下放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资产处置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市(县、区)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辖区内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资产处置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国资委;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融安县财政局负责辖区内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资产处置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2012年3月1日前,由柳州市国资委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2012年3月1日起,市(县、区)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
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115)
名称: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申请重大资产处置审批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适用对象:融安县本级拟进行重大资产处置审批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十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2、收费的依据:免费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要求审批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的请示文件;
2.企业处置重大资产的有关决议文件;
3.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4.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处置重大资产存在稳定风险时要做好社会风险稳定评估。
其中,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
(1)处置标的企业重大资产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处置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4)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收益处置方案;
(5)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公告的主要内容。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提供办理事项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材料不齐全的,打印《申办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退还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对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送国有资产管理所办理人员。(1个工作日)
3、审核:国有资产管理所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并呈国有资产管理所岗位责任人。(4个工作日)
4、审批:国有资产管理所岗位责任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下达审批文件。(2个工作日)
5、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免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