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关于自治区下放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划转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市(县、区)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辖区内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划转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国资委;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融安县财政局负责辖区内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划转审批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2012年3月1日前,由柳州市国资委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2012年3月1日起,市(县、区)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
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划转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115)
名称: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划转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申请进行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划转审批的企业
适用对象:融安县本级拟进行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划转审批的企业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收费的依据:免费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1.出售国有产权申请报告(原件);
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内部决议文件(原件);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方案或改制方案经市政府或国资部门批准,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部门审核);
4.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6.清产核资情况报告(原件);
7.财务审计报告(含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原件);
8.有效期内资产评估备案表(复印件);
9.经国土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资源情况表(含国拨土地和出让地)(原件);
10.有效期内土地资产评估备案表(复印件);
11.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确认书(原件);
12.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费用确认书(原件);
13.不良资产核销审批文件(复印件)。
六、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提供办理事项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材料不齐全的,打印《申办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退还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对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送国有资产管理所办理人员。(1个工作日)
3、审核:国有资产管理所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并呈国有资产管理所岗位责任人。(4个工作日)
4、审批:国有资产管理所岗位责任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下达审批文件。(2个工作日)
5、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七、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九、行政审批收费: 免费
十、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