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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关于自治区下放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0 09:46    |  作者: 政府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市(县、区)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辖区内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国资委;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融安县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2012年3月1日前,由柳州市国资委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2012年3月1日起,市(县、区)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 

                           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

非行许可审批。

二、行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国有企业。

三、设定行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一条第一款:“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府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府批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府令第19号)第十条第二款:“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四、行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审批条件

(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审批条件

1、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国有企业可直接向同级国资委提出改制申请;

2、尚未企分开的企业改制申请要先报经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预审后,再向同级国资委提出改制申请。

(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方案审批条件

已取得改制立项批复

(三)申报材料齐全。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申请立项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关于重组、改制的申请立项的请示;

2、改制初步方案;

3、尚未企分开的企业改制申请立项,要有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预审意见。

(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方案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关于重组、改制的方案审批的请示

2、改制立项批复

3、企业改制方案,具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企业业务及行业地位、改制拟采取的形式、资产处置方式、职工安置方式、纳入改制资产的范围、改制后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实施计划等。

4、企业改制方案的附件包括:

(1)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2)同级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同意聘请中介机构的批复

(3)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及经同级国资委核准的批复

(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经同级国资委核准的批复

(5)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经同级国资委核准的批复

(6)法律意见书

(7)经同级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同意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报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8)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其中涉及金融债权的需债权人银行出具书面意见

(9)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对企业重组、改制审议以及对职工安置方案通过的决议

(10)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并按同级劳动部门意见修改后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意见

(11)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按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意见修改后的土地处置方案及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12)、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13)以增资扩股形式改制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相关协议

2、增资扩股意向书

3、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相关资料

4、增资扩股方式改制方案企业内部公示报告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六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厅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立项的函

 

自治区国资委:

××企业是我厅××性质的企业,因××原因拟采取××方式改制为××性质企业,该企业改制初步方案已经我厅××讨论通过,同意该企业改制为××性质企业,现将该企业改制初步方案报送贵委申请改制立项,请予审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改制原因

三、改制方式,包括资产基本情况,职工基本情况,改制成本筹集及支付基本情况。

四、改制后企业初步设想

附件:××企业改制初步方案

 

(联系人及电话:××××)

                         ××厅(局)

×年×月×日

 

八、行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地市级国资委负责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的审批,县级人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的审批

九、行审批程序

(一)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劳动保障等事项的,无外部审批办理程序,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审批。

(二)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经同级国资委审批后,报同级人府批准。

十、行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6个工作日(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的,需报自治区人府审批4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十一、行审批流程图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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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关于自治区下放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0 09:46  作者:政府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市(县、区)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辖区内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国资委;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融安县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2012年3月1日前,由柳州市国资委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2012年3月1日起,市(县、区)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 

                           融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

非行许可审批。

二、行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国有企业。

三、设定行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一条第一款:“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府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府批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府令第19号)第十条第二款:“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四、行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审批条件

(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审批条件

1、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国有企业可直接向同级国资委提出改制申请;

2、尚未企分开的企业改制申请要先报经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预审后,再向同级国资委提出改制申请。

(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方案审批条件

已取得改制立项批复

(三)申报材料齐全。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申请立项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关于重组、改制的申请立项的请示;

2、改制初步方案;

3、尚未企分开的企业改制申请立项,要有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预审意见。

(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方案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关于重组、改制的方案审批的请示

2、改制立项批复

3、企业改制方案,具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企业业务及行业地位、改制拟采取的形式、资产处置方式、职工安置方式、纳入改制资产的范围、改制后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实施计划等。

4、企业改制方案的附件包括:

(1)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2)同级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同意聘请中介机构的批复

(3)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及经同级国资委核准的批复

(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经同级国资委核准的批复

(5)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经同级国资委核准的批复

(6)法律意见书

(7)经同级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同意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报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8)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其中涉及金融债权的需债权人银行出具书面意见

(9)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对企业重组、改制审议以及对职工安置方案通过的决议

(10)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并按同级劳动部门意见修改后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意见

(11)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按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意见修改后的土地处置方案及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12)、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13)以增资扩股形式改制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相关协议

2、增资扩股意向书

3、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相关资料

4、增资扩股方式改制方案企业内部公示报告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六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厅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立项的函

 

自治区国资委:

××企业是我厅××性质的企业,因××原因拟采取××方式改制为××性质企业,该企业改制初步方案已经我厅××讨论通过,同意该企业改制为××性质企业,现将该企业改制初步方案报送贵委申请改制立项,请予审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改制原因

三、改制方式,包括资产基本情况,职工基本情况,改制成本筹集及支付基本情况。

四、改制后企业初步设想

附件:××企业改制初步方案

 

(联系人及电话:××××)

                         ××厅(局)

×年×月×日

 

八、行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地市级国资委负责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的审批,县级人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的审批

九、行审批程序

(一)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劳动保障等事项的,无外部审批办理程序,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审批。

(二)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经同级国资委审批后,报同级人府批准。

十、行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6个工作日(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的,需报自治区人府审批4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十一、行审批流程图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