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第五条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区质监局《关于扩权强县下放特种设备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补充通知》(桂质监函〔2012〕704号)文件要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小型锅炉(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1MPa的锅炉)的使用登记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锅炉使用登记
1、制造单位具备相应级别锅炉的制造资格;
2、锅炉安装前到我局履行过安装告知手续;
3、锅炉安装过程已由具备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安装过程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4、采用了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水处理方法,经检验水质符合要求;
5、锅炉出厂技术文件、产品质量证明和监督检验文件齐全;
6、安装过程质量证明文件和监督检验文件齐全;
7、进口锅炉已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
8、移装的锅炉经原登记机构同意移出,取得移装证明;
9、锅炉作业人员已取得相应级别锅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0、建立了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了事故应急预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适用于在融安县辖区范围内小型锅炉的使用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填写《电站锅炉登记卡》;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单位信息表;
(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四)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属进口时应提供);
(五)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六)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七) 锅炉移装证明(由外地迁入旧设备时提供);
(八)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九)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0772-8112305
附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