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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1 10:45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广西境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考核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委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发布)《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的设置。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2、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3、机构经批准设置(适用政府行业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设置的机构);

4、经按《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的要求,评审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融安县辖区内设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单位或企业

六、申请材料

1、计量公正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或)相关管理制度;

4、法人证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批文;

6、机构设置的批文;

7、能力验证的报告(如有);

8、计量认证变更备案表(申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体系文件、机构场所变更时提供);

9、计量认证变更备案表(申请检测检验标准变更时提供);

10、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任免文件和新任相关人员培训及工作的主要经历(申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时相应提供);

11、质量体系文件(相关变更导致质量体系文件变更时提供);

12、同意机构场所变更的批文(政府行业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设置的机构,迁移前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13、原发放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等)及附表(申请地址变更时提供);

14、检验场所变更前后的相关说明(,申请检验场所变更提供);

15、有关机构检验场所变更的原因,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化等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原机构的设置(批准)单位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机构的处置或现状说明等材料(申请检验场所变更时提供);

16、由于机构的原因,检验检测能力不能维持的,机构告知不能维持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相关材料(申请机构能力缩减时提供)。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计量认证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评审费每单位1200元。

2、法律依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37号

十、咨询电话:0772-8120923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流程图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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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1 10:45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广西境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考核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委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发布)《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的设置。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2、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3、机构经批准设置(适用政府行业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设置的机构);

4、经按《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的要求,评审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融安县辖区内设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单位或企业

六、申请材料

1、计量公正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或)相关管理制度;

4、法人证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批文;

6、机构设置的批文;

7、能力验证的报告(如有);

8、计量认证变更备案表(申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体系文件、机构场所变更时提供);

9、计量认证变更备案表(申请检测检验标准变更时提供);

10、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任免文件和新任相关人员培训及工作的主要经历(申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时相应提供);

11、质量体系文件(相关变更导致质量体系文件变更时提供);

12、同意机构场所变更的批文(政府行业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设置的机构,迁移前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13、原发放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等)及附表(申请地址变更时提供);

14、检验场所变更前后的相关说明(,申请检验场所变更提供);

15、有关机构检验场所变更的原因,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化等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原机构的设置(批准)单位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机构的处置或现状说明等材料(申请检验场所变更时提供);

16、由于机构的原因,检验检测能力不能维持的,机构告知不能维持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相关材料(申请机构能力缩减时提供)。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计量认证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评审费每单位1200元。

2、法律依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37号

十、咨询电话:0772-8120923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流程图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