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融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条件和具备检定能力的范围内负责对融安县辖区内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实施检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设置。
1、仅限于以销售为目的的进口计量器具计量检定;
2、申请人具有销售计量器具的资质;
3、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管理的计量器具已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在国家质检总局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已合法放行。
五、实施对象和具体范围
融安县辖区内以销售为目的的进口计量器具进口商或销售商。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资质证明 ;
2、进口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
3、进口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放行单);
6、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书或具有类似功能的文件(加盖印章1份,推荐格式文本,亦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格式或以类似功能的文件替代)。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
十、咨询电话:0772-8112305
附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