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市、区)地震局负责本市、县(市、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本县(市、区)无独立地震局的由本县(市、区)所在的市地震局负责实施该项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工作实际,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获得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
(二)已经办理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或者地震小区划成果等国家有关强制规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市、县(市、区)城区内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2008)中的丙类和丁类建筑,依法必须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除外。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200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二)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宗地图(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四)工程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设防要求(3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费;
(二)收费标准:按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的万分之七收取,最高不超过2600元;
(三)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2]267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投诉电话:0772—8151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