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审批(样本)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号)
名称: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适用对象: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的事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目录: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注销公告;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申请书式样、填表说明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 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规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