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审批(样本)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1号)
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
适用对象: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三)有稳定的场所;(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八)住所证明;(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的事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目录:
1、按规定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现职文件或复印件;
5、开办资金证明。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验资证明是指合法的验资机构(如经登记注册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验证后,所出具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6、住所证明。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7、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8、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复印件;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近期免冠相片1寸2张。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七、申请书式样、填表说明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办结时间:1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规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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