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审批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专职消防队所在市、县(县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对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专职消防队有相对独立的营区,设置有相关库室,生活、训练设施齐全,人员、车辆装备的配备,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
六、申请材料
申请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职消防队建立验收申请书;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三)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四)车辆装备配备情况说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县自行公布。
附件:1、审批流程图
融安县公安大队
单位负责人:
20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