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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2 16:41    |  作者: 政府办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专职消防队所在市、县(县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对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专职消防队有相对独立的营区,设置有相关库室,生活、训练设施齐全,人员、车辆装备的配备,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

六、申请材料

申请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职消防队建立验收申请书;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三)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四)车辆装备配备情况说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县自行公布。

附件:1、审批流程图

融安县公安大队

单位负责人:

2012年5月10日

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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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2 16:41  作者:政府办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专职消防队所在市、县(县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对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专职消防队有相对独立的营区,设置有相关库室,生活、训练设施齐全,人员、车辆装备的配备,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

六、申请材料

申请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职消防队建立验收申请书;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三)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四)车辆装备配备情况说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县自行公布。

附件:1、审批流程图

融安县公安大队

单位负责人:

2012年5月10日

专职消防队建立的验收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