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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2 16:23    |  作者: 政府办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应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

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

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

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

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

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30119

融安县公安大队

单位负责人:

2012年5月10日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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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2 16:23  作者:政府办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应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

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

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

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

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

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30119

融安县公安大队

单位负责人:

2012年5月10日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