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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11:23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9年7月3日国务院第38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修正,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项目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是:

广西渔港监督局:负责在广西北海南中心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市、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在渔港内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在北海市区(广西北海南中心渔港除外)的其他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由北海市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核准的有关项目报告书;

(二)经营者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三)不得妨碍船舶在港内安全航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渔港内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有关主管部门对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文件;

 4、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709

投诉电话:0772-8151119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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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8 11:23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9年7月3日国务院第38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修正,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项目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是:

广西渔港监督局:负责在广西北海南中心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市、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在渔港内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在北海市区(广西北海南中心渔港除外)的其他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由北海市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核准的有关项目报告书;

(二)经营者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三)不得妨碍船舶在港内安全航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渔港内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有关主管部门对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文件;

 4、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709

投诉电话:0772-8151119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