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9年7月3日国务院第38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修正,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项目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是:
广西渔港监督局:负责在广西北海南澫中心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市、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在渔港内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在北海市区(广西北海南澫中心渔港除外)的其他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由北海市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核准的有关项目报告书;
(二)经营者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三)不得妨碍船舶在港内安全航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渔港内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有关主管部门对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文件;
4、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709
投诉电话:0772-8151119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