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规定: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006年1月5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第七十六条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和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办事要求,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市辖区未设立草原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草种(包括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其他草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证明;
(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0707
投诉电话:0772-8151119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