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2005年4月1日)第十一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本项目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是: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所辖的区未设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施行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水产苗种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
(二)提供已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三)原种、良种、杂交种亲本来源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者单位人员构成情况表;
(五)法人资格证或生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专项水产苗种生产技术规程;
(七)生产场所平面图。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15个工作日;市、县(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2-8151709
投诉电话 :0771-8151119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