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法》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的规定。
市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城区及县级未设有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区域内(船籍港)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渔业船舶必须有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二)申请人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捕捞渔船应有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渔业船舶所有人、渔业船舶。
六、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船东身份证明;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五)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六)用于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还应交验农业部的批准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所有权和国籍登记:8个工作日;注销登记: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48号)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是:
(一)国籍登记费标准:
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
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
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
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
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709
投诉电话:0772-8151119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