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0年3月31日广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23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
根据桂政发[2010]72号文件“附件2”第60项规定,由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文规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三条规定,使用鱼鹰捕鱼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
(二)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使用鱼鹰捕鱼);
(三)取得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使用鱼鹰捕鱼);
(四)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五)在特定水域无法使用网具进行捕捞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渔业生产单位或渔业生产人员在无法使用网具进行捕捞的水域利用鱼鹰进行捕捞。
六、申请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表》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的(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1份;
(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如使用渔船);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如使用渔船);
(五)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如使用渔船);
(六)对确有必要使用鱼鹰捕鱼的理由进行详细描述的报告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项目和标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1992]452号、桂价费字[1995]088号有上下限按下限标准执行:
编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一、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
|
(一) |
机动渔船 |
艘/年 |
80 |
(二) |
非机动渔船 |
艘/年 |
60 |
(三) |
竹排 |
张/年 |
40 |
(一) |
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 |
只/年 |
20 |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2-8151709
投诉电话 :0772-8151119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