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审批(样本)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号)
名称: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的事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目录: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变更住所的,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住所证明的提交分为以下4种情况:
A、属自有房产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B、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C、属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D、属无偿使用他人租赁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者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行政职务的文件、申请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行政职务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举办单位变动的证明文件。
七、申请书式样、填表说明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承诺办结时间:1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规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