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
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直、区直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二)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市直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三)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自治区、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以外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四、 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五、申请材料
1、《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8117272。
附件: 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