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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3 09:46    |  作者: 政府办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有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四、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规定: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度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所辖范围内从事使用有毒作业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六、 申请材料

申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书;

(三)使用所有的有毒物品目录及说明书,并说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四)只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资料;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资料;

(六)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九)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县(区)安监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企业申报回执单复印件。

七、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受理:审批科   联系电话:2632902  2850142

审核:监管三科 联系电话:2823482

审批:局领导   联系电话:2806866

制证:审批科   联系电话:2632902

投诉电话:8117272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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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3 09:46  作者:政府办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有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四、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规定: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度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所辖范围内从事使用有毒作业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六、 申请材料

申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书;

(三)使用所有的有毒物品目录及说明书,并说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四)只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资料;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资料;

(六)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九)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县(区)安监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企业申报回执单复印件。

七、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受理:审批科   联系电话:2632902  2850142

审核:监管三科 联系电话:2823482

审批:局领导   联系电话:2806866

制证:审批科   联系电话:2632902

投诉电话:8117272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