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三、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8项: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根据桂政发[2010]72号文件“附件2”第56项规定:该权限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规定,申请单位取得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组织机构:
(1) 三级救护队:1.矿山救护队组建1年以上。2.救护中队编制,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2) 四级救护队:1.救护队员不少于18人。 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 队伍素质:
(1) 三级救护队: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2.矿山救护队配备有技术负责人。3.救护中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2) 四级救护队: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2、经过专业培训,救护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书,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三) 救护装备:
(1) 三级救护队: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2.每个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救护车。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4.配有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2) 四级救护队: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2.至少有1辆矿山救护车。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4.配有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和气体检测仪器等。
(四) 基础设施:
(1) 三级救护队: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2.具有会议室、学习室、装备室。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4. 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2) 四级救护队: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室。2.具有装备室、战备器材库。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
(五) 综合管理:
(1) 三级救护队: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省级。3.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术竞赛。4.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5. 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四级救护队: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重大活动,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2.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3.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六、申请材料
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规定,单位申请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
(六) 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
(七)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经费主要来源说明;
(八) 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8117272。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