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注:河道采砂活动适用于河道采砂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
除国界河、省界河等河流为流域机构管理的河道、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在广西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由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地级市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管理范围内的许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跨设区的市、县等行政区域的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许可;
(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市级所在地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许可及跨县(市)的许可;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一)、(二)规定之外,县级所在地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许可。
注:跨行政区域的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许可,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申请审批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式各3份)
(一)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的申请文件;
(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的依据文件;
(三) 生产作业方案(报批稿);
(四)弃料和现场清理设备证明,弃料和现场清理方案;
(五) 防洪影响补偿落实方案;
(六) 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七) 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