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条目规定的实施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1.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或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2.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或涉及两县(市、区)及两县以上行政区域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及以下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公民、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原件(一式5份)。
(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原件(报批稿,一式3份);
(三)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原件(报批稿,一式3套);
(四)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提交,一式3份);
(五)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一式各3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
2.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
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
4.建设项目涉及取水的,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证;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