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规定。
(一)流域机构负责对下列河流(河段)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的签署:
西江干流(源头经磨刀门水道至灯笼山水文(水位)站)、北盘江、郁江、柳江、桂江、贺江、北流江源头至与西江干流汇合口。
跨省(自治区)重要河流:清水江、龙江(打狗河)、大环江、古宜河(寻江)、黄华河、恭城河、东安江(太平河)、锦江、武水、九洲江。
省际边界河流(河段):黄泥河、清水河(拖长江)、可渡河、曹渡河、西洋江。
平而河(入境断面至龙州)、水口河(入境断面至龙州)、黑水河(源头至那岸水文站)、北仑河(源头至河口)、披劳河(源头至出境断面)。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河流(河段)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的签署: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市(设区的市)的边界河段或跨市(地级市)的河流且未达流域机构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市(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河流(河段)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的签署:
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边界河段或跨县(市、区)的河流未达流域机构、自治区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四)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河流(河段)建设项目签署规划同意书: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未达流域机构、自治区、市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注: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1号)第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项目法人或业主
注: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六、申请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二)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评估论证报告(报批稿,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一份);
(三)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一式1份);
(四)技术审查机构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
(五)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2.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3.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意见;
4. 与本工程有关的主管部门正式意见。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