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利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于2004年3月26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实施权限与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规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下列工程项目:
1.达不到自治区审查的其他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水利基建项目工程;
3.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由市负责审定的除险加固的水利基建项目工程;
4.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市政府授权(委托)审批的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工程。
注:行政审批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邀请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三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3.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二)自行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水利部2001年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4.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5.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6.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适用范围:使用国有资金并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活动。
六、申请材料
(一)邀请招标
1.关于××工程邀请招标的申报文件(一式3份);
2.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一式3份,可为复印件);
3.工程项目下达计划投资批文(一式3份,可为复印件)
4.有关邀请招标的证明材料(一式2份,加盖公章);
5.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一式1份);
6.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二)自行招标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一式3份,可为复印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一式3份,可为复印件);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一式3份,可为复印件);
4.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一式3份,可为复印件);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一式3份,可为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一式1份);
7.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