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2号)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由设区的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由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立备案申请书》;
(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检测线设置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六)检测收费许可及收费项目、标准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场地及相关设施布局平面图,场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八)检测设备、仪器清单及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汇总表及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证明;
(十)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文本;
(十一)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的事项。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联系电话:0772-8151700
投诉电话:0772-815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