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2号)第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的,其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移交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枝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备案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备案由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由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融安县区域内申请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备案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表》;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道路运输证》;
(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取《道路运输证》工本费,10元/套,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31号”;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咨询、投诉电话
联系电话:0772-8151700
投诉电话:0772-815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