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作业完毕遗留物清除效果验收认可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7 20:16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及作业完毕遗留物清除效果验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水域进行测量、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由航道管理机构发布航道通告。作业时,不得影响船舶、排筏的通航安全。作业完毕必须按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清除遗留物;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围堰、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海上平台等遗留物的清除效果,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认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直属各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通航水域进行各种水上水下作业施工,不得破坏或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
(二)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备航标维护设备和具有航标维护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现场维护。
(五)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设许可文件
(二)通航水域施工作业申请书
(三)施工组织设计书
(四)施工期间助航标志配布方案。
(五)航标维护设备全身相片及航标维护人员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六)施工作业单位资质或个人资料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天
(二)承诺办结时限:10天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050676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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