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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栈桥、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渡口、滑道、锚地、趸船、贮木场、涵洞及其他设施工程建设方案许可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7 20:13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栈桥、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渡口、滑道、锚地、趸船、贮木场、涵洞及其他设施工程建设方案许可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下列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全区航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融安县权限范围内的栈桥、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渡口、滑道、锚地、趸船、贮木场、涵洞及其他设施工程建设方案许可由县交通运输局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栈桥、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渡口、滑道、锚地、趸船、贮木场、涵洞及其他设施工程建设方案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三)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四)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不能破坏航道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六)一些重点的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规划航道上栈桥、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渡口、滑道、锚地、趸船、贮木场、涵洞及其他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黄基)及水文分析计算报告(必须有水文分析资质的单位出具)
2.建筑物上下游各500米河段近期河床、河岸地形图,并将建筑物平面位置和占用水域范围控制点北京坐标标注在该图上(图比1∶1000、北京坐标系)
3.建筑物平面、立面、侧面图(图比1∶1000)
4.建筑物附近50米范围内需设置高程控制点,并提供控制点坐标及相关测绘依据
5.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关于建筑物的航道技术)和港航管理机构(关于建筑物选址)的勘测意见
6.请示文件
备注: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50676
 
 
设施工程建设方案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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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栈桥、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渡口、滑道、锚地、趸船、贮木场、涵洞及其他设施工程建设方案许可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7 20:13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栈桥、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渡口、滑道、锚地、趸船、贮木场、涵洞及其他设施工程建设方案许可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下列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全区航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融安县权限范围内的栈桥、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渡口、滑道、锚地、趸船、贮木场、涵洞及其他设施工程建设方案许可由县交通运输局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栈桥、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渡口、滑道、锚地、趸船、贮木场、涵洞及其他设施工程建设方案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三)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四)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不能破坏航道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六)一些重点的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规划航道上栈桥、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渡口、滑道、锚地、趸船、贮木场、涵洞及其他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黄基)及水文分析计算报告(必须有水文分析资质的单位出具)
2.建筑物上下游各500米河段近期河床、河岸地形图,并将建筑物平面位置和占用水域范围控制点北京坐标标注在该图上(图比1∶1000、北京坐标系)
3.建筑物平面、立面、侧面图(图比1∶1000)
4.建筑物附近50米范围内需设置高程控制点,并提供控制点坐标及相关测绘依据
5.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关于建筑物的航道技术)和港航管理机构(关于建筑物选址)的勘测意见
6.请示文件
备注: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50676
 
 
设施工程建设方案许可流程图